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317-8699022
联系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22号
邮政编码:061001